文金发律师亲办案例
指控贪污改判单位受贿 由十年以上到判三缓四
来源:文金发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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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市政府某局下属的某国有事业单位,由H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其余五名被告为单位中层领导及常务会成员。经某局批准并拨款,在本市某处购买某房产商开发的数个门面,用于开设办事处。在购买门面时,房开公司表示如能购买门面,房开公司将向单位返还一定的优惠款,并向单位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在该单位支付了购房款后,将返还优惠款。

本案六被告在常务会上对返还款的处理进行讨论,一致同意接受该笔优惠款,并将该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对与会的领导的奖励,一部分用于单位的开支。在与房开公司签订合同后,单位先后数次以转账的方式将购买门面款二百余万元汇入房开银行户,房开在收到购房款不久,将五十余万元汇入房开公司售楼部经理的个人账户,售楼部经理随即将其中的三十余万元作为优惠返还款交给了其中三名被告人,之后,六被告人每人分得四万元,余下的十余万元则由其中一名被告人负责管理,至案发时已全部用于单位过年过节开支。案发后,六被告人退出各自所得赃款。

【控辩观点】

控方认为,六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国家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以贪污罪定罪量刑。

辩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主观上没有侵吞国家财产的故意,本案是通过集体讨论后集体决策的结果,行为后果应由单位承担,且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并已退出全部赃款,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未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依法罪,以单位受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H三年有期徒刑,其余五名被告人全部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当日,六被告人全部恢复人身自由。

一审宣判后,六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判决生效。

【体会】


文金发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H的辩护人。

这个案例中,《起诉书》指控某国有事业单位决策层全部六名中高层管理人员涉嫌共同贪污30余万元,如果指控成立,按照当时的法律,应当在十年以上量刑,经过公开开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辩论等程序,最终法院判决贪污罪名不成立,以单位受贿罪判处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缓期四年,其余五位中高层管理人员全部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当日六名被告人全部恢复人身自由。

也许有人会提出,明明本来要判十年以上的,你律师帮他开脱才判这么轻,其实是对律师工作的误解,也是走入了有罪推定或者先入为主的误区。本案并不是“本来就要判十年以上”,而是“本来就应该像现在这样判决”;在法律上,本来是重罪被轻罚或者本来是轻罪反而被判重罚,都是违反法治精神的。那么,到底“本来应该是什么样的?”是以事前先入为主的推测为准,还是以法院最终的判决为准?答案显而易见。

要知道,这不是律师作出的判决,律师也不能左右法院的判决,这是经过公开开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后,由法院在查清楚事实并充分听取双方意见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判决,也就是说,法院也认为本案“本来就应该这样判的”才符合法律规定;换一个角度,反过来想,如果依法其罪本来就应该像现在这样适用缓刑或者予以刑事处罚的,而被告人最终却被判了十年以上刑期,被告人就承担了比他们本来依法应该承担的责任要重得多的惩罚,岂不也是一种冤枉?无论如何,无罪被冤枉和罚过其罪一样,都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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